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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居民医保开始年审 未办理者视为自愿停保

发布: 2008-10-31 17:14 | 作者: zhcw000 | 来源: 荆楚网 | 查看: 6次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昨日发出通知: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审与参保登记缴费工作从11月1日开始,请参保市民按时办理。

年 审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和18周岁及以上的各类在校中学生,应于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到原参保登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资格年审手续。

办理资格年审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低保对象还应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18周岁及以上在校中学生还应提供学籍证明。

未按期进行年审的,视同为自愿停保,不能享受2009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参 保

2009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可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

此前参加了居民医保,参保身份未发生变化的居民,应按上年度缴费标准缴纳2009年度居民医保费。

此前参加了居民医保,但参保身份发生变化的居民,需到社区居委会按新身份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缴 费

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居民,须按规定对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带有银联标志)进行绑定,并于12月20日前在银行卡上存入足够缴费资金(扣款后卡上还有余额)。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居民,不予办理补缴手续,不能享受2009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记者严珑 通讯员彭燕娥 实习生黄拓)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本文来源:荆楚网 ) 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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