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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法律追究非法使用军车号牌者刑事责任

发布: 2008-8-27 09:22 | 作者: 周婷玉、邹声文 | 来源: 新华网 | 查看: 0次

新华网8月26日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提出要追究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年5月至7月,公安部在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中,与军队、武警联合上路查处假冒军车、伪造和挪用军车号牌等违法行为1.7万余起。

据统计,自“2004式”军车号牌换发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被盗车辆号牌达数千副;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10亿元。

有关部门表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对伪造、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制制裁。

为此,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等,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甘四华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婷玉、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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