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上证所明确“新规”下的大小非转让流程

发布: 2008-4-24 09:34 | 作者: 王璐 | 来源: 上海证券报 | 查看: 0次

上海证券(行情 股吧)交易所今日发布《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进入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主要操作流程和业务受理部门。

根据《指引》,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的业务服务包括: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或者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上证所认定的其他业务。《指引》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引入一级交易商制度,上证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与此同时,上证所将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指引》明确,上证所会员及具有上证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经上证所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上证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上证所处分的会员不得接受大宗交易业务委托。

关于业务程序,《指引》规定,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关于转让价格,《指引》明确,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买卖双方可以采用担保交收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买卖双方应就交收期限、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交收失败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指引》强调,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证所对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实行日常监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所有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高层解读: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操作指引》答记者

2008年4月22日,上证所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月24日,又公布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在《通知》基础上就大宗交易的参与群体和服务功能等做了具体规定。就此,上证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上交所大小非解售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专题报道: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璐) netease

网易声明:网易转载上述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seccode

公司地址:北京海淀阜城路73号裕惠大厦B1401室 邮政编码:100036
客服电话:010-68731234转6677/6640 传真:010-68483246 邮箱:webmaster@zhcw.com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